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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9/4/29 9:23:12 人气:51

各市、区文广新行政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行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制度。我局制定了《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江苏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行政相对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以及本省市社会法人、自然法人失信惩戒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苏州市文广新局对本行业行政相对人“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以下简称“苏州市文广新局”)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苏州市文广新局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红黑名单”是指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第五条 诚信“红名单”是指经由苏州市文广新局申报或者审核,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党委、政府及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等主管部门”)的各种表彰、奖励等荣誉,并依法认定的行政相对人。

第六条 失信“黑名单”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由苏州市文广新局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行政相对人:

(一)因违法违规经营被文化等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的;

(二)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等主管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从事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守信“红名单”信息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内容;

(二)荣誉名称;

(三)荣誉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和认定文号;

(四)荣誉认定的时间;

(五)诚实守信的事实;

(六)公示期限;

(七)其他依法可以公示的信息;

(八)国家、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失信“黑名单”信息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内容;

(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和认定文号;

(三)严重失信事实;

(四)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五)认定严重失信时间;

(六)公示期限;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八)国家、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产生“红黑名单”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采集。信用“红黑名单”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局各相关处室、执法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处室或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二)信息报送。信息采集处室或单位须明确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对所属领域采集的纳入“红黑名单”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信息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局政策法规处。信息采集处室或单位在报送时,要填报《苏州市文广新局社会法人信用“红黑名单”报送表》(附表1)或者《苏州市文广新局自然人信用“红黑名单”报送表》(附表2)。如涉及失信“黑名单”的,在报送前,信息采集处室或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行政相对人,并听取申辩意见。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公布。局政策法规处每月月底将信息采集处室或单位填报信息汇总生成“红黑名单”的初步名单,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后,通过苏州市文广新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苏州市文广新局局域网站公布“红黑名单”信息,同时报送至“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有异议的,由局信用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或单位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修改。

第十条 守信“红名单”公示有效期为3年。

文化、文物行政相对人失信“黑名单”公示有效期为3年。

广电、新闻出版行业行政相对人失信“黑名单”公示有效期为:社会法人自认定之日起5年,自然人自认定之日起3年。

第十一条 苏州市文广新局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苏州市文广新局门户网站、“信用苏州”网站以及市信用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公示其相关信用信息;

(二)报送至“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三)准许行政相对人使用和宣传其受表彰的结果;

(四)申请项目资金扶持或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等优惠政策时,给予优先推荐和支持;

(五)在苏州市文广新局政府招投标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在苏州市文广新局各类评奖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评选;

(七)在苏州市文广新局执法部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监管安排,对其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八)在政府、行业协会评先评优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九)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加快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允许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先行受理;

(十)其它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不得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三)报送至“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全社会公开披露,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联合惩戒;

(四)列入文化综合监管“黑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通报公安、工商、通信等相关管理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三条 苏州市文广新局应当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便于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

第十四条 鼓励失信“黑名单”行政相对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十五条 诚信“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核实,“红名单”行政相对人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行政相对人发生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形的。

第十六条 失信“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核实,“黑名单”相对人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变化,行政相对人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七条 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行政相对人,在其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退出“黑名单”。

行政相对人向原信息采集处室或单位提交申请退出“黑名单”的材料。原信息采集处室或单位应当依据申请对“黑名单”行政相对人纠正失信行为进行核实和认定,对符合退出“黑名单”的,填写《苏州市文广新局社会法人退出信用“红黑名单”报送表》(见附表3)或者《苏州市文广新局自然人退出信用“红黑名单”报送表》(见附表4),交局政策法规处。局政策法规处于收到报送表的10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将原“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从“黑名单”中撤出,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的,撤回原发布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