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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1/8/30 9:46:04 人气:32

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统规〔2021〕1号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

  《江苏省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统计局

2021年5月25日

江苏省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统计信用修复工作,保障企业权益,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纠正统计失信行为,重塑企业统计信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统计信用修复是指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统计失信行为,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在失信公示截止期之前向认定失信行为信息的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失信行为信息修复申请并被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统计信用修复工作应当遵循自愿申请、规范实施,公正公开、保障权益,分类管理、协同推进,按照“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用修复条件

  第四条 具有统计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对统计一般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认真整改到位,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企业统计失信信息公示时间已满6个月。

  (三)企业强化统计诚信意识,作出不再统计失信的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具有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对统计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认真整改到位,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企业统计失信信息公示时间已满6个月。

  (三)企业强化统计诚信意识,作出不再统计失信的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四)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供信用报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统计信用修复:

  (一)失信行为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未满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期限的。

  (二)统计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产生新的统计失信行为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等不实信息用于信用修复申请的。

  (四)企业接到统计信用异常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统计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之日起15日后仍不纠正的。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统计信用修复的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七条 企业可以向认定该企业统计失信的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八条 企业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证照、身份证件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涉及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信用修复,还应当参加省、市信用办或第三方信用机构组织信用修复培训,或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进行在线培训。企业申请人提供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证书并提交信用报告。

  第九条 统计机构受理申请。统计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申请人补全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信用修复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

  第十条 统计机构开展统计信用修复核查并提出修复意见。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开展核查,重点检查企业统计失信行为整改情况,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修复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统计机构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附件3),并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提供给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统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不予修复的决定和理由。确认修复的统计失信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在信用主体相应信息及信用档案中予以标注,并在相关平台和网站上撤销公示,不再作为信用惩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基于“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修复,由企业自主登陆“信用中国”网站,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要求,企业自行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其中,《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附件4)由负责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提供给申请人。

第四章 信用修复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信用修复的政府统计机构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信用修复申请表、承诺书、决定书等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时归档、备查。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 企业对统计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统计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统计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